【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方式,存在两种主要学说: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特别是在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等情形下,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是对两者区别进行的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加以对比。
一、概念总结
1. 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认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以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相符合,即可认定为既遂。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实施犯罪,只要该行为符合某一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按照该罪名认定。
2. 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则强调,行为人必须对特定的对象实施了特定的行为,才能成立既遂。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即使该行为在法条上可能构成同一罪名,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既遂,而应考虑是否属于未遂或其他形态。
二、核心区别对比表
对比项目 | 法定符合说 | 具体符合说 |
判断标准 | 以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准 | 以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实际侵害对象为准 |
对象错误处理 | 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 认为对象错误可能导致未遂或不能犯 |
打击错误处理 | 认为打击错误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 认为打击错误可能导致未遂或间接正犯 |
犯罪形态认定 | 更倾向于认定为既遂 | 更倾向于认定为未遂或不能犯 |
理论基础 | 强调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 强调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的对应性 |
实践影响 | 对司法实践较为宽松,便于认定犯罪 | 对司法实践要求更严格,需详细分析行为 |
三、适用场景简述
- 法定符合说适用于那些行为人虽有对象错误,但其行为仍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如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而非法占有。
- 具体符合说则更适用于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实际侵害对象严重不符的情况,如本欲杀人却误伤他人,或本欲盗窃却误毁财物。
四、总结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差异,本质上反映了刑法理论中“客观归责”与“主观责任”的不同侧重点。前者更注重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行为的客观后果,后者则更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匹配程度。在司法实践中,两种学说各有适用空间,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